东山是福建省改革开放层最高的县份这一,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开放县,拥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了国家一类对外轮开放口岸、省级旅游经济开发区,在东山可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
1. 对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
2.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其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5. 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除列为《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享受增值税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6. 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在国内采购,除列为《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享受增值税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7. 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8.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9.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 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2.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13.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属设在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14.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主所得税。
15.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属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16.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属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但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听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属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18.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发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于25%的低税率优惠的,可以保留享受低税率优惠,五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从2008年起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起计算。
19. 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20. 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事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氏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1. 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予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并免缴土地使用费。
22. 投建旅游区内旅游干道,并投资旅游房地产等项目的,县政府可通过招、拍、挂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投资1000万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数额大小对收取出让金给予适当优惠,作国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料。
23.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实行个案政策,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优惠土地出让金,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4. 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收费标准有高低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6.4万元/亩。对变压器容量315KVA及以上工业项目,电价一律执行大工业用民价格,水价按生活用水的价格给予优惠。 |